2022年10月28日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22]Z5号起诉书指控在广西农冠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坤华犯行贿罪,认定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陶坤华在云南富宁县、广南县等地进行粮食购销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文、鲁某勇等人财物共计46.8万元。
2023年11月21日,富宁县人民法院以(2022)云2628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陶坤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祸起“好处费”
2021年11月中旬,陶坤华接到了云南富宁县监察委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案件需要他到富宁县监察委接受询问。因受疫情防控、健康问题等因素影响,至2021年12月28日管控形势稍微放松,陶坤华主动到富宁县监察委指定地点。
从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陶坤华在同一地点被监察委工作人员连续询问三天,陶坤华如实陈述了其在富宁县、广南县等地开展粮食购销活动及自己公司与有关人员的经济往来基本情况。
2022年5月9日,陶坤华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陶坤华再次如实供述了此前已经被重复询问多次的问题情况。陶坤华承认有约15万元是其经营的广西农冠粮油有限公司为了与对方公司领导搞好关系的送礼,主要是迫于当地的“行规”及为了公司在中标之后的装车、出货等过程中不被为难。而其他款项主要是有关人员以单位名义向陶坤华公司索要的赞助经费,陶坤华不得已支付的,应认定为有关人员索贿或贪污,而且这些都是单位行为。
陶坤华告诉记者,办案人员对其供述并不满意,要求他承认是个人名义主动行贿给的好处费,并告诉陶坤华本案主要目的是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他作为证人主动承认了就不会处理。陶坤华只好按照办案人员意思重新做笔录并签字。
2022年5月29日,陶坤华被解除留置措施返回广西。
控辩争议,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陶坤华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除被索贿部分金额外,其余涉案金额如被定性为行贿也应当是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罪。辩护律师认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单位、公司才具备粮食经营的主体资格,自然人不可能成为粮食经营的主体,且15万元的单位行贿金额,还未达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数额应当在20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陶坤华及其经营的广西农冠粮油有限公司均不应被予以刑事处罚。
且根据市场交易记录,广西农冠粮油有限公司每次参与的粮食购销活动,均是通过公平公正的竞拍流程以合理价格中标,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即使单位获得合理利润,其直接受益主体也是陶坤华经营的广西农冠粮油有限公司,并不能等同于陶坤华本人获利。
关键证据被隐匿,嫌疑人自首坦白情节被否认
2022年10月,陶坤华突然接到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称自己涉嫌行贿罪,已经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陶坤华认罪认罚,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如不认罪认罚,就建议判处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陶坤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发现,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1月30日电话通知陶坤华到案接受询问时,陶坤华拒不配合调查,后被强制留置,因此无自首情节。而陶坤华本人的陈述与一审法院认定与及在案证据不一致,检察院移交给人民法院的卷宗里没有陶坤华2021年12月28至12月30日连续三天的询问笔录。这份证据是认定陶坤华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重要证据。由于缺失了这份证据,导致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为陶坤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没有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经陶坤华的二审辩护律师申请,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富宁县监察委函调这几次的询问笔录。富宁县监察委称那几次谈话仅仅是做陶坤华的思想工作,并未制作书面笔录。辩护律师再次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富宁县监察委回复称时间太长,同步录音录像已经被覆盖无法恢复了。
但陶坤华坚称,其在2021年12月28至12月30日接受富宁县监察委的询问时,不仅制作了书面笔录,他还在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上签了字。
官媒未审先判,嫌疑人期待公正审判
记者通过检索发现,2023年2月9日“富宁融媒”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消息《一图速览中共富宁县十四届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称2022年富宁县纪委“惩治防协同发力,三不腐效应更加凸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陶坤华等一批行贿人被严惩……”。
而此时距离2022年12月5日富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刚过去66天,距离2023年8月25日富宁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还有197天,距离2023年11月21日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还有285天。
陶坤华认为,作为广西农冠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主动自首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富宁县有关部门已经提前认定其构成行贿罪,并通过官方媒体提前表态式宣判,有失公平。期待二审法院顶住压力,公平公正审理本案,自己也会就本案监察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