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东关派出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正义从何而来?
法定程序是法律的底线,是实体正义的基石,是公正办案的保障。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整顿领导小组领导:
我叫贾春智,女,今年60岁。2020年9月14日,我与王晨(原儿媳)因琐事引发争吵。后来王晨报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东关派出所在接警处理期间,派出所民警赵帅严重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之后一系列严重侵害我实体权利的事件。因此,我特向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队伍整顿领导小组实名举报:东关派出所民警赵帅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致使我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希望上级领导介入调查处理,还我公正。
严重超期限办案
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20年9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该日下午16时11分,王晨报警。2020年9月21日,王晨在接受询问时提出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然而到2021年1月28日,东关派出所才委托奎文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王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21年3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时间为192天,扣除鉴定期间7天,办案天数是185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我的案件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东关派出所办案民警赵帅、王金铭等人的办案天数竟然长达185天,办案期限严重超期,已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案件起因
因儿子与王晨离婚后,王晨只要抚养费却不让探望孩子,我与我的外甥张斌在2020年9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到王晨的单位中国银行潍坊分行二楼大厅找王晨理论。见到王晨后,我首先说:“别在这里影响你工作,你找个地方咱说说。”王晨起身就走,并表示没有什么可谈的,有啥事就找她的律师谈。我说你拿着我的钱(彩礼钱10万)不给我,我找你的律师干啥,你别不讲理呀等话,王晨随后躲开。之后,我问银行工作人员她们的主任办公室在哪里?我便与外甥去了王晨的主任的办公室,后来,王晨也进来并与我发生了争吵。期间,王晨先动手打我,我喊道:“你为什么打我?王晨你为什么打我?!”王晨说:“我打你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冲突期间,办公室里的及办公室外面进来的人员将我们拉开,整个过程也就二分钟(全程有录音为证,录音时长12分钟)。
民警严重违反办案程序
2020年9月14日下午16时11分,王晨报警。东关派出所给王晨出具的《受案回执》是9月14日。王晨的“伤情”资料是本案至关重要的结案依据,可是办案民警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搜集、固定案件证据,在此案案件卷宗中,没有办案民警出警时对王晨的伤情检查、拍照和视频记录等相关证据。此处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致使后续该案件处理结果之关键证据灭失。最基本的办案程序要素,事关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竟然“漏掉”,任何人都会怀疑办案民警有故意的嫌疑。
根据本案卷宗,从办案民警对王晨的询问笔录时间顺序来看,2020年9月21日14时30分,东关派出所民警(赵帅、王金铭 )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对王晨做了询问笔录,这可能是第一次询问笔录,因为东关派出所民警对王晨的第二次询问笔录是2021年2月21日。由此判断王晨报警后,负责本案的民警赵帅没有对王晨的证据进行采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关派出所负责本案的民警赵帅没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明显严重违法违规。
本案中仅有我外甥的录音,可以真实客观的还原当时的事件经过(银行监控只拍到我的部分肢体动作)。这个录音证据,刚开始被办案民警拒绝接收,后来接受了却不采用。该录音足以证明王晨先动的手打我,因此才激化了矛盾,这应该是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可是案件处理结果却是王晨一点责任都没有,这公平正义吗?
自2020年9月14日上午10点发生争吵(过程只有短短的一两分钟),到下午4点多王晨报警,这中间6个多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王晨是否在这时间段有其他擦碰的情形发生?从王晨的工作地点到东关派出所只有约200米的距离,为啥王晨没有马上去派出所报警?
法医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
2020年9月21日,王晨在接受询问时提出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直到2021年1月28日,东关派出所才委托奎文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王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本案鉴定书并没有附上王晨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右前臂),不符合鉴定规范的要求,不可能得出右前臂轻微伤的结论。派出所提供的王晨的所谓伤情照片,是2021年2月21日是由王晨自己提供,距离案发已经有将近半年的时间,其真实性无法证实,来源无法考证,照片中身体是不是属于王晨无法证实,是否反映了王晨2020年9月14日的身体情况无法查证,就连标注的哪个部位与现实情况能否对应也不能证实。然而,派出所在没有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却依然把这些照片作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条规定: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系轻微伤,在无损伤部位细目照片、没有测量具体挫伤面积的情况下,显然不可能认定王晨伤情系轻微伤。为此,不可能得出右前臂轻微伤的结论。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2021年2月8日,奎文分局向我邮寄了王晨的伤情鉴定结论,其中并没有附《鉴定意见通知书》,而是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当日,即3月25日,办案机关才告知我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同时要求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签名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奎文分局在我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在告知该权利当日就作出处罚决定,是变相限制我的救济权利行为,更没有就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侵犯了我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申辩的权利,属于重大的明显的剥夺我的实体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
尊敬的中纪委、全国和山东省政法整顿领导小组领导,我一个60岁的老年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多年,手无缚鸡之力,竟然被派出所民警认定我把王晨打成轻微伤。以上整个案件办理环节,处处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细节没有一一列举),最终造成严重的失实处罚,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请求领导查清事实,严惩违法办案人员,还我清白。
以上反映均是事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反映人:贾春智
身份证号码:3707021962****264X 。
联系电话:13188837633。
2021年10月3日。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493819394_12113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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